一、保安员的定义
保安员是从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人员,
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公安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参照国家劳动部关于用工制度
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招聘录用的专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保安员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属于社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有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保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保安工作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这是保安工作的最基本属性。1985年1月中央政府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中办发13号文件中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是“为适应新行势下社会防范工作的需要”而创立的。它“既能满足社会需要,又有利于治安管理,还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1989年,公安部明确提出“保安公司是根据社会需要并以提高社会需要并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的特殊企业。199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保安服务公司是新行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
“是我国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既是新型服务企业,又是民间治安防范组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也是把保安服务公司看成一支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机关加强领导,“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三、保安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及条件
1、政治素质条件: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尽业,恪尽职守、尊纪守法,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条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备使用基本的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的使用;掌握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
3、身体条件:具备岗位要求的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
4、文化条件:具备初中以上的学历。
5、年龄条件:年龄18—3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