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 保安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的优秀保安员,他们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毫无疑问,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公民道德层面还是从社会治安层面,见义勇为都很重要,是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值得人们去学习和弘扬。但是,在保安员见义勇为后,政府及社会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避免保安员“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保安员见义勇为现状分析 石家庄保安公司
保安员见义勇为, 是指当保安员面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 选择奋不顾身去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发生的行为。而当保安员奋不顾身挽救他 人利益受到伤害或牺牲,有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见义勇为缺乏统一立法规范。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规范,涉及见义勇为的相关规范仅散见于各种民法规范中。有些地方虽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过于笼统简单,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总的来说,这些规范只是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赔偿或适当补偿,但缺乏强制性或刚性约束力。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 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 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应该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侵害人不知去向或无力赔偿时,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便 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适当的补偿义务。而有时受益人也无力提供补偿或不想去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处境就显得尴尬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遭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 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见义勇为者只能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请求受益 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保安员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我国没有对“见义勇为”形成统一 的法律界定。有些地方虽对此进行了阐述,但界定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地区之间对保安员见义勇为的界定存在明显 差异。据某媒体报道,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 (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 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如保安员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 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认为保安员勇斗歹徒不是法律对 其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可做可不做,如果保安员挺身而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 四川则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认为保安员是在正常履行保卫小区或场所的安全,勇斗歹徒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是保安员本身就应该做的事情,不 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社会保障不到位。
地方政府出台了见义勇为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 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 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规定不 够具体, 相关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 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保安员见义勇为后,伤残治疗资金保障不到位。保安员面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选择奋不 顾身去防止或制止时,自身同样也面临伤害或致残,甚至牺牲风险。而当他们 身体受到伤害时,即将面临的是高额的 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的困苦。政府与社会相关组织会对他们给予一定的救助或 奖励,而这些远远解决不了因见义勇为 所付出的代价。
( 二)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生活、就业、优抚等保障不到位。不难发现,当保安员因见义勇为而身体付出代价 后, 生活、就业、家庭等也将陷入困难的境地。政府虽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时却打折扣,不能更好 地维护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的权益。
完善保安员见义勇为立法
目前,全国没有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的权利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即使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法 规,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次较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执行力较弱,不能更好地维护保安员因见义勇为而致伤残的后续保障。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认为,完善全国性见义勇为立法,关键是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内 容:
一、制定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增强立法效力。
我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还未制定见义勇为法律、法规,而省市层面已经有不少立法实践。采用地方法规的方式有福建、安徽、天津、江苏等20余个省市,采取政府规章方式的有上海、 江西、广东、黑龙江、湖北等近10个省市,采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的方式有北京和辽宁。由于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不健全、不统一,给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见义勇为事件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对此,东莞市保安公司认为,见义勇为需要全国统一法律界定,需要国家立法来保障,从国家层面上增强对见 义勇为者的权利保障。
二、明确见义勇为界定标准,扩大见义勇为认定范围。
从各地的见义勇为权利保障法规或规章来看,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上。见义勇为的构成需具 备四个要件: 第一,主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的自然人。所谓法定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定人群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和 义务,是法定人群必须实施的行为,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发生的行为等。有些地方把特定义务的人群(如保安员) 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笔者认为是不恰 当的。虽然保安员要履行民事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保安员的所谓职责和义务并 没有经过国家法律的赋予,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不是法定义务和职责;同时从 保安员的现状来看,无论是技能还是设备都不具备法定职责的条件。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在道德驱使下而实施 防止或制止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防止或 制止国家、公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 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 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 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但并不要 求见义勇为者必然发生危险后果。
三、明确对报复者、诬赖者及见义不为者的惩处力度。
在防止或制止违法行为后,见义勇为者往往曝光在社会大众面前,有时可 能会受到无良心受益人的诬赖、违法人 员或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给他们的人身及财产带来很大的危险。当前,政 府及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安全保护上几乎 是空白,使其对见义勇为后的生活和工作有所顾虑。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见义 不为者的出现,政府及社会应客观分析 不为的原因,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或义务, 同时,还要分清是有力不为还是无力不 为。对此,在见义勇为立法中应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措施,更要加大对诬赖者、报复者的惩处力度;同时,还应 明确对有力不为者、具有法定义务而不 为者采取相应措施教育或法律制裁,才能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者及国家、集体 或他人的利益。
健全保安员见义勇为保障机制
当前, 政府及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往往采取媒体大篇幅报道,同时给予一定 的奖金等形式。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见义勇为者的生活与工作困境。究其原因,是缺少对保安员见义勇为权利保障 机制。笔者认为, 做好保安员见义勇为 权利保障机制,关键是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见义勇为认定及保障部门。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相关法规或规 章,内容较为笼统。对见义勇为认定的 责任部门及认定程序等阐述不清,责任不明确,不能及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实 施保护。笔者认为,第一,公安机关应 作为见义勇为认定部门。由于现实中,见义勇为形式多样,社会公民也较为复 杂,一般的政府部门很难更客观地认定 是否符合见义勇为要件。公安机关具有其专业优势,能客观分辨事情的性质, 准确定性。第二, 民政部门应作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部门。在公安机关认定见义勇为后,民政部门应认真了解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需求,及时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多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展开权益保障落实。第三,政府应简化程序,及时介入。尤其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或牺牲而家庭陷入困境者,政府相关部门更应及时介入,简化认定程序,确保后续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第四,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及家庭安全保障。由于媒体报道, 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完全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往往对他们生活 及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及社会对此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以恰当的方式和措施,既对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弘扬,又要考虑到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二、明确见义勇为者伤残治疗资金保障。
据调查发现,当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后,往往给他们人身及家庭生活等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见义勇为后伤残, 无钱治疗等现实困难。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认为,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伤残治疗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指定部门来专项管理,统一规划,确保见义勇为伤残后能及时有效治疗。
三、明确见义勇为者优抚政策。
当前见义勇为优抚工作,存在三个误区。首先,优抚只限于见义勇为者重伤或牺牲。对于见义勇为没有伤残或轻伤,就没有采取优抚措施。其次,优抚工作只限于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奖励。最后,优抚工作只注重眼前效应,而忽视长期性。东莞保安公司认为,做好见义勇为者优抚工作,关键把握好几个方面: 第一,设立专项优抚基金,提高抚恤待遇。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广泛筹集资金,设立专项优抚 基金。成立见义勇为优抚基金小组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同时,加大对保安员见义勇为优抚力度,增加对优抚对象抚恤待遇。第二,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政府应把见义 勇为的保安员中经济困难人群列入政府 财政预算的帮扶对象中,把困难户纳入 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在购房资金上优惠处理,优先考虑,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第三,加强教育与技能培训,创设就业平台。政府应着眼于劳动力市场远景,根据见义勇为者的个人特长及 爱好,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谋生的手段;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沟通联系,搭建就业平台,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谋取生活来源。第四,健全长效机制,跟踪服务。政府应着力于长期帮扶见义勇为者,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见义勇为者的家庭状况,尤其是经济状况进行动态掌控,确保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服务。
结语
保安员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事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在弘扬那些英雄保安精神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保安见义勇为后的生活与工作。我们期待政府从国家层面制定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健全政府及社会保障机制,共同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领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动中去。 |